被處理單位:清遠市清城區頌瑤山餐飲店(個體工商戶)
地址:清遠市新城橋南路十號都市廣場首層08號鋪之一
經營者:謝海燕 電話:188****4489
案由:拖欠工人工資,經責令改正仍拒不改正。
認定的事實:你單位經營的和天下飯店存在拖欠高永忠等11名人員2025年1月-2月期間的工資共97957元的情況。以上事實有員工投訴資料,調查詢問筆錄、你單位經營者確認的《欠薪工資表》、工資支付流水等證據證明。
你單位的行為違反了《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》第十條第一款“用人單位應當以貨幣形式按照確定的工資支付周期足額支付工資,不得拖欠或者克扣?!敝幎?,經責令改正仍拒不改正。
我局根據你單位違法行為的事實、性質、情節、社會危害程度,以及《清遠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(第二版)》第十一條第(一)項“情節較重可參考下列一項或者多項因素予以考量:(一)涉及勞動者人數10人以上不足30人的;”之規定,認定你單位的行為屬于情節較重的違法行為。
現依據以下法律、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:《廣東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》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、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,根據調查、檢查的結果,應當自立案之日起四十五個工作日內作出以下處理:(二)對應當改正未改正的,依法責令改正或者作出相應的行政處理決定;”和《勞動保障監察條例》第三十條“有下列行為之一的,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;對有第(一)項、第(二)項或者第(三)項規定的行為的,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:(三)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,或者拒不履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行政處理決定的;”之規定。我局對你單位作出如下行政處理(處罰):
一、以現金或銀行轉賬方式,足額支付以下表格中高永忠等11人的工資合共97957元;
二、罰款人民幣捌仟壹佰元整(小寫¥8100元)。
你單位應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履行完畢。逾期不履行本決定的,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。
如不服本決定,可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清城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,或者在六個月內直接向清新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。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期間,本決定不停止執行。
清遠市清城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
2025年11月7日